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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史某合同纠纷案

我所律师在该案中担任被上诉人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述:

       被告史某向原告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共计101万余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被告所借款项分别付至被告所欠货款的公司,被告以桂阳销售部名义出具了欠条,借款届清偿期,被告已支付原告11万余元,仍欠款89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原告遂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某支付期借款及利息。本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判决被告史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下欠款8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史某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我所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参加委托人与史某合同纠纷一案,我所律师在充分分析和研究该案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本案应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不是合伙协议纠纷,因为桂阳销售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合伙条件,只能算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作,因此,以桂阳销售部名义出具的欠条实际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上诉人史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上没有严重违法行为,上诉人欠被上诉人101万余元属于客观事实,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纳了我所的意见,二审终审的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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