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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我所律师在此债权让与合同纠纷中担任被告宁某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述: 2012年6月27日,被告宁某通过天津XX投资租赁有限公司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北京XX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重型自卸货车30台,宁某仅支付了三分之一的租金。2013年9月27日,原告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对被告的债权后,经协商,被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负担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被告牟某、彭某、金某、赵某,四人仅支付余下货款的四分之一,余款拒不支付,现上述欠款均已届清偿期,原告起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五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利息以及赔偿金。 代理思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宁某是否要对于其转让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所律师充分研究本案,搜集了相关证据,为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发表了如下代理词:1、宁某、北京XX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及天津XX投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天津XX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北京XX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北京XX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再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都是合法有效的,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3、宁某与原告XX汽车公司及天津XX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于2013年9月27日中止执行,原告及天津XX投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宁某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牟方强、彭某、金某、赵某,四人自愿承担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4、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说明其已经收回了18台汽车,故原告要求支付30台汽车的租金没有事实及发两次依据,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按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减少。 判决结果为被告牟某、彭某、金某、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赔偿金;驳回原告对被告宁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至此,我所代理的被告宁某无需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