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湘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弘湘案例
|
龚某贩卖毒品案我所律师在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担任龚某的辩护人。 被告人龚某系吸毒人员,通过支付宝与李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抓获,在其车内搜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净重7.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应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搜查笔录、检验报告、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成立,我所律师秉持着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敬业精神,提出被告人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一篇律师见证下一篇宁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