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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一案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为XX县城三桥工程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付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指挥部将XX县三桥工程发包给XX公司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7日,由于平溪江涨洪水,冲毁该工程堆放于3-9号桥墩之间的设备、材料。同年6月8日,由于平溪江涨洪水,冲毁该工程堆放于3-9号桥墩之间的设备、材料。XX公司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两次事故损失进行评估,后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我所律师在查询投保单、保险单、损失清单、公估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经气象、水文部门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其他责任事故损失,在扣除免赔额后,两次损失赔偿金共计190余万元。我所律师在准备好证据材料后,向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付与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达成了赔偿协议,xx县城三桥建设工程指挥部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