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刘律师,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以及社会包容性的增强,离婚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而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其中关于协议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众所周知,离婚的重点就是处理财产分割、债务的承担和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那么离婚协议书除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子女抚养问题外,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点:关于孩子姓氏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若一方担心对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并约定足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更改孩子姓氏,也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这样一方就不能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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