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湘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弘湘案例
|
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我所律师在该案中担任原告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述: 2014年6月,原告在被告彭某经营的XX超市旁的自营柜台经营XX母婴生活馆,该自营柜台系XX超市的经营场所,原告按月交纳了租金。2014年12月12日21点,XX超市发生火灾,造成原告较大财产损失。据了解,该超市的经营场所系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造的地下车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办理规划、消防等审批手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5年5月1日,原告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吴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代理思路: 本案重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彭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擅自将车库改造成超市,对于原告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具有重大过错,有证据证明原告并未改变任何线路,也有证人证言证明起火部位并不是原告的XX母婴生活馆,原告对于火灾形成没有过错。我所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调查取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事故认定书、被告相关交资料、火灾直接损失统计表、交警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充分了解案情和研究分析的前提下,给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对本次火灾事故,被告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全部应由被告赔偿;3、原告每月按时交纳了1600元的租金,被告每个月获得了利益,被告对原告开设的母婴生活馆从未提过任何异议;4、母婴生活馆里面的线路,原告在从接手后没有进行过任何改动,相邻过道的隔墙在母婴生活馆店内也没有任何电线;5、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为74051.66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彭某自愿赔偿原告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万元;若未支付,则额外给付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有权立即对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我所为原告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