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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我所律师在该案中担任原告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案情简述:

       2014年6月,原告在被告彭某经营的XX超市旁的自营柜台经营XX母婴生活馆,该自营柜台系XX超市的经营场所,原告按月交纳了租金。2014年12月12日21点,XX超市发生火灾,造成原告较大财产损失。据了解,该超市的经营场所系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造的地下车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没有办理规划、消防等审批手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5年5月1日,原告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吴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代理思路:

       本案重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彭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擅自将车库改造成超市,对于原告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损失,具有重大过错,有证据证明原告并未改变任何线路,也有证人证言证明起火部位并不是原告的XX母婴生活馆,原告对于火灾形成没有过错。我所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调查取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事故认定书、被告相关交资料、火灾直接损失统计表、交警大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充分了解案情和研究分析的前提下,给出了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对本次火灾事故,被告负有重大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全部应由被告赔偿;3、原告每月按时交纳了1600元的租金,被告每个月获得了利益,被告对原告开设的母婴生活馆从未提过任何异议;4、母婴生活馆里面的线路,原告在从接手后没有进行过任何改动,相邻过道的隔墙在母婴生活馆店内也没有任何电线;5、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为74051.66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彭某自愿赔偿原告长沙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万元;若未支付,则额外给付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有权立即对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我所为原告争取了最大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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