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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交通肇事案我所吴律师在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段某于2018年7月16日6时许,酒后驾车行驶于某地铁路段,由于操作不当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加之被害人肖某忽视自身安全,环卫工作时横过马路,致使被告人段某所驾车辆左前部与被害人肖某相撞,又撞上路边的地铁出口设施,造成被害人肖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及地铁出口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肖某加速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肖某家属的谅解,且对地铁口设备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段某于2018年11月9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辩护人吴律师辩称: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岳麓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吴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 |